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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股东间做伪证的法律效力

股东间做伪证的法律效力 济南的一家公司欠我们几名员工的工资,法院判决公司偿还,执行过程中这家公司已经停止营业,法人代表早已经把财产转移,法院中止执行。后经我们多方取证,证实公司成立时,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元是三位股东(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的儿子、还有一位姓陈的)虚假出资,法院变更执行主体,执行股东个人财产,因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的儿子早已把自己的财产转移,所以只能请求执行姓陈的个人财产现在他们三人相互串通,逃避法律制裁,都说陈某不是公司股东,法人代表和他儿子称,当时是把姓陈的身份证骗出来去办理工商登记的,陈某也称自己对成为公司股东自己并不知情。
请问:股东之间相互作证有效吗?他们的这种说法成立吗?为什么?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bingyu(山东-济南)
提问时间:2009-01-24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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