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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华联商厦职工门面租赁合同

华联商厦职工门面租赁合同 华联商厦职工门面租赁合同

甲方:京山县华侨企业公司
乙方: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司为了妥善安排职工,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甲方同意将华联商厦东起  号门面租赁给乙方经营,为规范双方行为,特订合同条款如下:
一、租赁时间、面积及租金。租期为贰拾年,面积约   平方米,租金为     万元,合同订立时一次性交清。租赁期限从2002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
二、经营中的一切税费,证照由乙方自理,甲方不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
三、合同期内乙方如需转租他人经营,必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转租。
四、租赁期内,甲方保证乙方水电正常使用,用水在商厦公用水池用水。但乙方必须按水电部门规定的时间与价格缴纳水电费,如不按时缴纳或偷水盗电及私自乱接现象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应追究责任,否则甲方可终止供水供电。
五、乙方不得擅自改造经营场所,若因经营需要,乙方须经设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甲方同意后方可改造施工,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乙方应无条件撤出经营场所,其经营商品及装璜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承担房屋项面的维修义务和费用。
六、乙方必须保证场所安全,如出现安全事故,乙方必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乙方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计生管理。
八、本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必须严格遵守,除自然灾害或国家重大政策的调整等不可抗拒的因素,任何一方不得有违约行为,如有违约的,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壹万元,如违约金不足补偿对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乙方已付甲方2。3万元用作门面租赁期限届满后续租十年租赁预付款。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续租赁合同,续签合同与本合同内容不变的,预付款转作十年的全部租金。乙方不愿续签合同的,甲方退还十年租金。
十、甲方企业被他人兼并、解体的和经营不善破产的或按有关规定撤除该门面,造成乙方不能经营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五年之内甲方退还乙方所交二十年的租金、十年预付款及装璜费用。五年后按经营时间折算退还租赁费。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可订立补充协议,其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争议处理办法,合同在执行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到京山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商业局、公司各执一份,县公证处存档一份。本合同经公证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03年5月18日
在2005年7月甲方华侨企业公司将资产整体转让给第三方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范铭,现在第三方以华联商厦需要整体改造为由要拆除我的门面,将我告上了法庭,我这个官司能打赢吗,道理在法律的哪些条款    您也有法律问题?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张玉蓉(湖北-荆门)
提问时间:2010-09-02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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