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由于未归还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使用证,男方拒绝支付孩子的生活费
由于未归还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使用证,男方拒绝支付孩子的生活费 我和男方达成的离婚协议规定,男方应该在每月5号前支付孩子的800元生活费至孩子满18岁,如孩子还要接受继续教育,则除了每月800元生活费,男、女双方平摊教育费用。另外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了男方家人的土地使用证做贷款抵押,应在一个月内归还。现在由于我无法更换其他土地使用证来抵押,一直未归还男方的土地使用,所以男方以此为借口,三个月未支付孩子的生活费。请问我是否可以向法院上诉,要求男方按照每月800元的生活费支付?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uyu7……(四川-甘孜)
提问时间:2013-08-20 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