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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行为是否构成“过失损坏文物”罪?

4人行为是否构成“过失损坏文物”罪? 您好!
    案件发生地点:山西省,闻喜县,礼元镇。
    2013年7月初,受行光辉委托,裴喜田(自营挖掘机)给他挖地基,施工过程中挖出一土坑,考虑为墓葬,为辟邪,裴离开准备鞭炮驱邪。行光辉叫其邻居磊磊和一老者,清理完后,行光辉再叫裴整理地基,整理过程中又挖出清理墓葬:墓葬内仅有尸骨及少量陪葬品,无棺椁。一墓葬,行光辉邻居磊磊及老者,再次清理清理墓葬:墓葬内仅有尸骨及少量陪葬品,无棺椁。2个墓葬共发现7只碗,均未损坏,磊磊叫其好友龙龙观看,龙龙将1只碗拿走,想确认碗的价值。此过程均因无人懂得法律,而没有人报案。
    1天后,经人举报,礼元镇公安机关将磊磊、老者及龙龙抓捕,交闻喜县公安局。当天晚上,龙龙家人便找关系,将其赎回。根据磊磊及老者交代,遂将雇主行光辉、裴喜田于2013-7-9以“过失损坏文物”拘留。(此过程积极配合公安机关。)
    经鉴定7只碗均为明末清初时代普通文物。在4人被拘留24天后,收到检察院批准逮捕证。现4人仍在公安局拘留所。
    请问:4人行为是否构成“过失损坏文物”罪?按照法律会受到怎样的判决?
                                                       裴芝娟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zj840……(山西-运城)
提问时间:2013-08-18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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