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问:现该房地产案件已到二审,有可能推翻一审判决吗
问:现该房地产案件已到二审,有可能推翻一审判决吗 案件经过: “炒楼花”是国家禁止的,有对夫妻却拼命证明自己炒楼花,愿意为此“自罚”:返还14万元定金,再赔偿14万元,但房子不卖了。 最近,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却说,房子还得继续卖。记者昨日获悉,这对夫妻还在上诉,继续证明自己“违规”。 这对夫妻男的叫史成,引发争端的房产位于新景中心楼盘。2005年12月26日,史成订购时,开发商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他们支付了30万元的预约金。 来自香港的辛景早就钟情这个楼盘,但房子还没对外开盘时,已被抢订一空。辛景只好弄了个二手的,在2006年6月23日从史成夫妻手中受让一套房子,为此额外支付差价14万元。 到2007年2月1日,正式合同还没签,甚至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还没有办下来时,史成夫妻又不想卖房了。这时,那套房子价格飙涨。史成夫妻订购时,房价仅仅是8760元,这套总面积达160多平方米的房子“现在至少已经涨到200万元了。”辛景在诉讼时这么说。 史成的妻子给辛景发了个函,要求解除预购合同。2007年5月15日,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辛景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约。随后,史成夫妻在报上刊登“公告启示”,声明已经交付给辛景的预约书及发票无效。当天,他们与开发商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在起诉前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因此最初的《预约书》是有效的,史成夫妻自然也可以转让他们的预约权。 当然,这种预约权的转让,前提是合同另一方,即开发商是否同意。在诉讼时,开发商出具一份声明,意思是如果史成夫妻同意,他们一定会答应跟包括辛景在内的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审法官也找过开发商,得到的答复是他们没有收到要求转让预约权的书面通知,所以才与史成夫妻,而非辛景签约。 最近,一审法院判决史成夫妻原先与开发商签订的正式购房合同无效,他们得配合辛景办理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更名手续。 现史成不服上诉后,辛景也上诉,认为一审既已认定史成违约,就应支持辛景判决史成支付14万违约金。 现该房地产案件已到二审,请问有可能推翻一审判决吗,如维持原判史成还要支付违约金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f5818……(福建-厦门)
提问时间:2008-09-04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