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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二审需找出新证据方能推翻一审判决吗

二审需找出新证据方能推翻一审判决吗 我去年打了一场民誉侵权官司,对方(被上诉人)因无故怀疑我和其丈夫(我的同事)有暧昧关系,对我进行名誉侵害,除了打电话辱骂我,还在我其他同事面前散布我作风不正派等损害我民誉的言语,还跑到学校辱骂。一审判决对方向我书面道歉,但精神赔偿未支持。对方不服,向中院上诉。在二审中,她提供了两份保证书,一份是她老公保证跟我断绝往来的保证书,另一份是她自己制作的伪证(她以她老公的名义写的一份保证书),内容是保证不再和我发生任何性关系。另外还提供了她的流产证明,我的一张《医疗收费明细单》以及一位证人证明她曾想自杀。她用她的这些证据用以证明我跟她老公有不正当关系。当庭我就对保证书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但法院在判定时却说我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她其它的证据也未采信。但法院最终判决是撤消一审判决,一审诉讼费由我承担。我还想说的是,二审是今年3月1号开庭(未公开审理,一审是公开审理的),当庭法官问我们是否同意调解,双方都表示同意,法官当庭就说:“干脆就不要书面道歉了,你(对方)就口头跟她说声‘对不起’,事情就到此为止。”但对方坚决不道歉。法官叫对方想好了到时再打电话给他们。3月21号,她叫她老公上法院作笔录,用以证实她老公跟我有不正当关系(法院当然没有采信)。3月26号,法官又把我叫去,说是做调解工作。法官对我说,“如果你同意的话,我们维持原判,你就不要申请强制执行了。”我说:“我做不到。一个赔礼道歉你认为过分吗?”法官说:“过么不过分(不过分的意思)。”没想到几个月之后,也就是6月1号,竟收到这样的判决。没想到,一位堂堂的中院法官办案竟这么不严肃认真,出尔反尔。6月3号,我打电话问这位法官,他竟这样回答我:“调解跟判决是两回事,如果你不服,可向省高院申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彭玉艳(云南)
提问时间:2010-06-10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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