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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问题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应理解为“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以后,表示自愿履行的,法院应当受理,并可以判决强制履行”。这里的“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应当包括以下情形:①表示自愿履行并且已经履行完毕;②表示自愿履行但尚未履行;③表示自愿履行后,又反悔。遇上述情形,均可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这是一般的理解,我想要更详细的讲解哪里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acaub……(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3-08-05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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