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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鉴定结果合法,法官却同意被告再次鉴定

原告鉴定结果合法,法官却同意被告再次鉴定 一.您好,我是生产香梨包纸箱的,2007年被告多次从我公司提走纸箱,有4张欠条,二张出库单,均未付款。2008年我们起诉了三张欠条,总计27000元。(其余一张当时没找到,现在找到了)被告认可其中一张,并拿出了我方出据的收据,另外二张被告不认可,我们委托法院在乌鲁木齐一家鉴定机构做了鉴定,其结果是被告字迹,第二次开庭时被告律师不认可这个鉴定结果,并没有提出鉴定过程的瑕疵,只要求再次鉴定,我方请的律师又没有进行直接的阻止,[事后咨询别的律师,我们才知道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可以不同意被告再次鉴定,但是当时我们并不知道,而我方律师也没提出不同意的依据,这让我一直很纳闷。]于是法官支持被告再一次鉴定,在乌市的另一鉴定机构。结果相反不是被告笔迹。被告申请的鉴定我们也无法找到瑕疵,第三次开庭,法官说要么我们去内地再鉴定,法官的言词让我感觉如果我不申请再次鉴定,法官就会支持被告的鉴定结果,于是我们采取了撤诉。难道我们真的如法官所说只有选择到内地花费一万多元再次申请鉴定吗?被告找不到我方鉴定过程的瑕疵,法官却同意被告再次申请鉴定,这符合法律程序吗?二张结果相反的鉴定结果均出自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法官为什么认可后一张呢?
同样被告在这个案子进行的同时也伪造了一张我们欠被告的欠条,另立了案,这次我们没请律师,庭上我们不认可这个欠条,不知为什么法官却要求我们鉴定(不是谁主张,谁举证吗?),为了清白自己,我们委托法院进行了鉴定,结果不是我们的笔迹,再次开庭,对方律师又使出了第一案子的招术要求再次鉴定,这次法官(两个案子法官不是同一人)当庭驳回对方的请求,原因是不允许在她(法官本人)这里出现二个合法鉴定结果相反的结论。不服可以上诉。结果对方输了,也没有上诉,到现在我垫出来的鉴定费还没要回来呢。不管过程如何我还是感激这位法官没有让我们再次陷入无奈。以上二个案子发生在我们与被告之间,两位法官,做法不同,我想请问一下律师,就“鉴定结果找不出瑕疵,法官是否能同意被告再次要求鉴定一事是否有办案依据,还是法官自己随意)我们如果不去内地再次鉴定,还有希望在新疆找回自己的公道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雨中青叶(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
提问时间:2010-08-17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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