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法院示意原告追加共同被告是否合法与可行?
法院示意原告追加共同被告是否合法与可行? 在一起劳动者(原告)告用人单位(被告)的劳动纠纷案中,被告的法人代表同时注册了(甲、乙)两家公司。原告主要为甲公司服务,但乙公司有一些事情时往往也让甲公司的员工来做。乙公司在一次迎接劳动执法大检查时让原告填写了一份员工档案表(仅为应付检查所用)。
几个月之后,原告从甲单位离职,因工资报酬未及时结付发生了劳动纠纷,可是甲单位根本没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与甲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甲公司万般抵赖,仲裁被驳回,原告遂向法院对甲公司提起诉讼。开庭时甲公司谎称工资发放记录是乙公司所发,其它证据均属复印件(原件在甲公司保存),甲公司并向法院提供了乙公司曾经让原告填写的员工档案表宣称原告是乙公司员工。
法院现在示意让原告追加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问题:
1.原告与甲公司、乙公司是两劳动关系还是一个劳动关系?
2.原告与乙公司的劳动关系被法院认定,但未经仲裁直接追加被告程序是否合法?(法院讲让原告先申请追加,然后法院暂停起诉程序,再责令原告去仲裁即可!)
3.原告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通过一系列证据入职表、离职申请表、考勤卡等(均为复印件),工作服,证人证言,原告与甲公司的通话记录,原告在甲公司工作时的工作日记等其实均可以证明原告与甲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会向仲裁一样驳回原告对甲公司的起诉吗??
4.如果是两劳动关系,原告是否按法院示意的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还是分开算原告应得两份劳动报酬?具体程序应该如何走???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erato(福建)
提问时间:2010-02-06 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