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关于公司无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补偿的问题
关于公司无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补偿的问题 本人于2005年进入公司,公司直到2007年新劳动合同法公布后才在2007年12月与我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现在公司一直不断增加工作量给我,一个人要承担三个人的工作量,迫于工作强度太大,在与领导沟通无果下我已于今年6月份主动递交辞职信,请问这样的情况,我能否要求其赔偿未签合同时段对我造成的损失(如补缴养老、医保,因为失业金无法补缴到失业金所,造成失业金缴费年限少了两年多,按政策会影响到以后的失业金领取时长。还有什么能要求到的其他补偿吗?),我如何举证,依据劳动法具体哪条,请各位大律师明示,在此表示万分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黄煜涵(广西-桂林)
提问时间:2013-07-21 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