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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师因假期兼职被当地教委处罚。这样的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

在职教师因假期兼职被当地教委处罚。这样的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 在很多地方的教委都有这样类似的规定:“市教委发出通知,要求学校少布置作业,让学生多参加社会实践,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假期补课,不得将校舍租给社会机构办学,也不准在职老师假期兼职补课。”一旦被查处,将取消评优选先资格,或职称降级,或调离到其他偏远学校等。前不久,我的一个教师朋友就因此受到了被调离的处罚。
    我觉得这样的限制似乎没有理由。教育行政部门只能规定教师要按质保量地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至于工作之余,教师能否到外兼职,完全属于教师个人自由,教师与学校、教委并无人身依附关系,为何工作之外的事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管。因此,我觉得这样的规定与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侵害公民的劳动权。即使要作规定,也应该由全国人大颁布法律规定,不是教育行政机关主管部门一个通知就可以有权限制的吧。请专家指教。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法律之问(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3-07-13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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