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在职教师因假期兼职被当地教委处罚。这样的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

在职教师因假期兼职被当地教委处罚。这样的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 在很多地方的教委都有这样类似的规定:“市教委发出通知,要求学校少布置作业,让学生多参加社会实践,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假期补课,不得将校舍租给社会机构办学,也不准在职老师假期兼职补课。”一旦被查处,将取消评优选先资格,或职称降级,或调离到其他偏远学校等。前不久,我的一个教师朋友就因此受到了被调离的处罚。
    我觉得这样的限制似乎没有理由。教育行政部门只能规定教师要按质保量地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至于工作之余,教师能否到外兼职,完全属于教师个人自由,教师与学校、教委并无人身依附关系,为何工作之外的事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管。因此,我觉得这样的规定与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侵害公民的劳动权。即使要作规定,也应该由全国人大颁布法律规定,不是教育行政机关主管部门一个通知就可以有权限制的吧。请专家指教。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法律之问(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3-07-13 12:43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