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咨询下面关于男女双方因引产达成的协议书是否生效
咨询下面关于男女双方因引产达成的协议书是否生效 协 议 书
协议人(女方)
协议人(男方)
鉴于协议人双方自二OO七年九月起建立恋爱关系,至今三年,乙方现提出分手,在三年内,甲方曾为乙方流产贰次,引产壹次,现甲方又怀孕7个月左右,孩子为乙方骨肉,乙方要求甲方终止妊娠,做引产手术。由于甲方为怀孕晚期妊娠,存在危及生命等风险,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甲方在三年内因乙方手术四次,对甲
方身心、健康、精神上等都受到严重的伤害与打击。现乙方自愿一次性补偿甲方三年手术期间手术费,药物费、检查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二、 甲方由于多次手术加此次属孕晚期引产手术,如引产手术发生
出现以下情况,乙方自原承担全部责任,给予甲方贰佰万元作为赔偿费。
1、 羊水栓塞,DIC;
2、 羊膜炎或宫内感染;
3、 子宫破裂;
4、 软产道裂伤;
5、 产后大出血;
6、 必要时需行子宫切除;
7、 感染后继发不孕,宫外孕;
8、 引产失败,改用其他引产方法,剖宫取胎可能;
9、 清宫有子宫穿孔,宫腔残留,造成二次清宫。
三、 甲方因引产手术危及生命,致使甲方病危、死亡的,乙方
需赔偿甲方父母叁佰万元,此费用由甲方父母继承、支配。
四、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自愿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日 期: 日 期: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xinery……(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0-08-10 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