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人身损害

咨询下面关于男女双方因引产达成的协议书是否生效

咨询下面关于男女双方因引产达成的协议书是否生效 协  议  书

协议人(女方)
协议人(男方)

    鉴于协议人双方自二OO七年九月起建立恋爱关系,至今三年,乙方现提出分手,在三年内,甲方曾为乙方流产贰次,引产壹次,现甲方又怀孕7个月左右,孩子为乙方骨肉,乙方要求甲方终止妊娠,做引产手术。由于甲方为怀孕晚期妊娠,存在危及生命等风险,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甲方在三年内因乙方手术四次,对甲
方身心、健康、精神上等都受到严重的伤害与打击。现乙方自愿一次性补偿甲方三年手术期间手术费,药物费、检查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二、 甲方由于多次手术加此次属孕晚期引产手术,如引产手术发生
出现以下情况,乙方自原承担全部责任,给予甲方贰佰万元作为赔偿费。
1、 羊水栓塞,DIC;
2、 羊膜炎或宫内感染;
3、 子宫破裂;
4、 软产道裂伤;
5、 产后大出血;
6、 必要时需行子宫切除;
7、 感染后继发不孕,宫外孕;
8、 引产失败,改用其他引产方法,剖宫取胎可能;
9、 清宫有子宫穿孔,宫腔残留,造成二次清宫。
三、 甲方因引产手术危及生命,致使甲方病危、死亡的,乙方
需赔偿甲方父母叁佰万元,此费用由甲方父母继承、支配。
四、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自愿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日   期:                              日  期: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xinery……(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0-08-10 12:12
已有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