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和法律相抵触时,以法律为准处理。 我的补充: 2013-06-24 15:42
户口问题建议直接向当地派出所咨询办理。
追问:可是户籍室必须要村上的盖章啊,但村上就不给盖,怎么办呢?
回答:建议向乡镇政府反映。
追问:乡镇政府反村主任的说法是一样的!
回答:那就很难办了。
追问:很难办就是说没法办理了吗?
回答:确实是这样。
追问:行政诉讼也不行吗?就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吗?
回答:也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了。但这个比较难。
追问:康律师,如何行政诉讼,胜算有几成啊~!
回答:胜算的几率不大。
追问:回复时间: 2013-06-24 15:41
村规民约和法律相抵触时,以法律为准处理。
回答: 胜算的几率不大
村规民约大于任何法律了!失望
康律师,我好失望啊!还说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法在那里啊!乡政府也是知法犯法
不过还是要谢谢您,告诉我这么多!让我彻底尝试了社会的黑暗!
回答:法律规定可以迁户口了吗?没有吧。
追问: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回答:在现实中未必能行的通。
追问:有儿子还能招上门女婿吗中国网 www.china.com.cn 2012-11-29 09:31 打印 | 转发 | 评论 某村村民张某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前年大学毕业在城市安家落户,女儿甜甜初中毕业后外出打工结识了赵某,并于去年底与赵某登记结婚。考虑到儿子在外工作生活,张某遂要求赵某作为上门女婿到自己家里共同生活,赵某对此同意并将户口迁入张某家中。
今年5月,张某所在的村小组成员认为张某有儿子,就不能再招上门女婿。按照村里的“规矩”,甜甜作为姑娘结了婚就算嫁出去了,其名下的0.7亩耕地应当交出来由村小组成员重新分配。由于村小组成员干涉张某继续耕种该0.7亩耕地,张某和村小组成员闹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女子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本案中,赵某与甜甜结婚,并将自己的户籍落户在甜甜所在村,赵某成为该村民小组成员之后,就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村小组更无权剥夺甜甜的土地承包权。村小组认为有儿子不能招上门女婿的说法虽是当地民俗习惯,但因其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村规民约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规定,不具有约束力。据此,法院判决村小组停止对张某0.7亩耕地的侵权行为。
回答:那你可以试试。
追问:我要找律师啊!对上告的事情我完全不懂,只是在网上找到这些东西,还须律师帮我打官司啊!
回答:行政诉讼这条路很难,你要做好心理准备。户口问题,很多该办的事,都不办。又缺乏监督。当然你也可以找公安局管理户籍的部门投诉解决。希望不大。
追问:康律师,你的QQ是?
回答:qq:353821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