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如此诉讼能否胜
如此诉讼能否胜 2003年11月1日,我出资70万元,潍坊长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京山出资30万元,以陈京山的名义存入潍坊市肿瘤医院,医院每月支付给陈京山利息1万元。陈京山给我写了证明条,其内容为“潍坊市肿瘤医院的借款一百万元,其中我七十万元,陈京山三十万元;其付利息壹万元中,陈京山每月叁仟元,我七千元,利息到账后五日内支付给我”。实际在支取利息时,他没有按证明条中的规定给我,而是他先支取了一年的利息后,再由我支取,到2007年2月份,他多支取了2万元,我给他要时他不给,我诉诸法院。这2万元和2007年3月至6月份的利息28000元,一审、二审我胜诉。2007年6月我在中院诉陈京山还我的本金70万元时,要求法院保全了陈京山在医院的存款70万元,他又以其在邮政储蓄中的存款70万元替代了医院的保全存款,时间是2007.7.28。我胜诉后,于2008.12.08日将其邮政储蓄存款的70万元打到中院的账户。在这期间我又起诉陈京山2007年7月至2008年3月的肿瘤医院已经支付给陈京山但陈京山没有给我的利息7万元,我的这个诉讼请求能胜诉吗?保全的这70万元对我有影响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818217(山东)
提问时间:2010-08-08 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