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已过诉讼时效。如果未过时效,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民法通则有规定。
1、由于甲公司出具的是欠条,而且没有注明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欠条出具之日计算。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到2005年6月21日届满。2、因为甲公司出具的不是借条,不能从乙公司主张权利之日计算诉讼时效,法院的说法是错误的。3、如果不考虑时效问题,即使没有约定利息,但由于利息是乙公司必然产生的损失,因此甲公司应当支付。
法院的说法正确。该案例实质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2005)民二他字第35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所涉问题。应该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