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房屋是不动产,登记过户时视为交付。在没有交付前,产权人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追问:你还是扣字眼,事实不是你说的这样,我已经描述得很清楚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我叙述得很清楚,在我了解的案例中,都是按协议办事!你这么说,是会害死人的!
回答:答:是(使用权)合同纠纷问题。
追问:不仅是使用权,同时包含其它协议,如出售房屋等。你完全是断章取义,没有理解我的全文的意思!
回答:答:可以打确权纠纷诉讼。
追问:给你一个案例,供你参考。昨天,鼓楼法院判决了一起母女间的房产纠纷案件,驳回了母亲李梅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声明书的请求。
李梅与前夫有一独生女戴晴,两人关系比较平淡。2006年,李梅将其位于徐州市鼓楼区的一套房屋所有权赠与女儿,并在赠与声明书上签字。但因房屋系拆迁房,没房屋所有权证,所以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李梅认为自己与现任丈夫祖辈三人居住在三十多平方的房屋内,无固定生活来源。几年来,母女间矛盾日益加深,看着一天天涨高的房价和自己拮据的生活,想着女儿对自己的不闻不问,李梅对当初的赠与行为后悔不已。今年10月,李梅将女儿戴晴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赠与书》无效。
戴晴辩称,母亲签订赠与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赠与是有效的,房屋实际已经交付戴晴使用,且戴晴已经居住在诉争房屋达七、八年之久。之所以未办理过户手续,不是因为李梅不愿给戴晴办理,而是该房屋无产权证,故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戴晴认为诉争房屋的实际占有权和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自己,母亲对于赠与的房屋不能想要回就要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梅与戴晴母女双方签订的赠与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戴晴获赠房屋后自2006年10月起一直居住至今。虽然李梅向戴晴赠与的房屋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该责任不应由戴晴承担。故依法驳回原告李梅的诉讼请求。
请看,产权未过户,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回答:答: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但是,合同有效,不产生物权效力。
追问:但法院判决应把“物权”转移过来,比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合同有效,就要履行合同。
回答:答:那是确权给你啦,物权仍然在对方。
追问:可是对方必须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这样“物权”不就转移过来了吗?!对方的物权会被消灭的!如果你不配合,法院会强制过户的!
回答:答:可以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