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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后,用盖有迁出章的原户口办理结婚手续,能否撤消属无效登记?

户口迁出后,用盖有迁出章的原户口办理结婚手续,能否撤消属无效登记? 关于某市地税局科长xxx、其妻xxx、(其他科长)与某区民政局有关工作人员协同促成诈婚一案,情况是这样的:经人介绍,某女认识了税科之子,刚认识十多天间,税科及其妻对女孩的承诺为谎言。并诱骗女方在隐瞒父母的情况下,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事后孩子们之间因缺乏了解、性格不和双方曾两次到原办理登记处来办理离婚手续,民政人员不给办理,仍然说:“要到双方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去办理”。为此,女孩精神受到严重挫伤,感到无助。当时是男方托了民政局的熟人,(其实男方的户口早已经迁到某某城市)用的是已经迁出的无效户口办理的结婚登记,也就是说最初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不是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显然这桩所谓的婚事是在民政局有关人员与税科等人的违规操作下促成的,单单靠孩子们是没有这个权利和能力的。而以上人员却官官相护,为了自己的私利视国家的法规制度于不顾,用无效的证件骗取国家有效证件,使女方蒙受冤屈。请问:民政局能否撤销无效登记?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nm(陕西)
提问时间:2009-01-06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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