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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关于劳动争议加班费权益的主张

关于劳动争议加班费权益的主张 我09年12月底进入公司工作,做6休1无加班费,13年2月份辞职当月提出仲裁,被告诉述2年前的全部过时效了,仲裁对2年以外的也不支持,基层法院对两年以外的也不支持,目前的关键所在,我通过仲裁和基层法院的起诉已经获得2年以外加班费的证据(即对方已认可加班费的事实),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包括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表达的很清楚,2年以内对方举证,2年以外由申请人举证,那说明2年以外我只要对加班费的举证成功有加班费的事实,那还是有胜诉的理由,但还是很多人说一般法院仅支持2年以内的,目前我已经上诉到中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xiaoha……(上海)
提问时间:2013-05-27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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