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抵押优先权
抵押优先权 请问,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期2022年1月1日-2023年1月1日),借款人提供名下设备进行抵押,第一次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确认期2022年1月1日-2024年1月1日),借款到期后又重新办理了一次(借款期限2023年1月1日-2024年1月1日,债权确认期2023年1月1日-2025年1月1日),因无法还款,提起诉讼,在诉讼阶段只提交了第二次抵押的合同及登记手续,法院也确认了享有抵押优先权。但在破产阶段有第三人提出其有抵押权并在之前,现提交第一次抵押的合同及手续用以证明我方抵押登记在第三人的抵押之前,这个证据是否有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知法2016(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25-06-25 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