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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铁路设备案责任认定怎样写?

盗窃铁路设备案责任认定怎样写? 三、责任认定:违法行为人郭某,男,汉族,现年44岁,小学文化,务农,家住禹州市梁北镇秦庄六组,盗窃铁路设备,侵犯了铁路行车安全,给铁路行车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危害了铁路运输生产安全。这样写可以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lb91(河南-许昌)
提问时间:2010-08-01 09:54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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