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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在不之情的情况下违反了公司已经下批文的几率是否应该罚款?

在不之情的情况下违反了公司已经下批文的几率是否应该罚款? 事情是这样的:
本人是在一家预包装食品公司底层做销售员,由于2013年5月21日下午公司负责店长来店内用带来的电子秤秤货品重量时发现有几包货品少了5-10克不等,让我本人给个解释,但是因为公司基地来货我们店内也没有类似于电子秤的计量工具所以本人在完全不之情的情况下就被冠以恶意偷吃的名号,并且还被店长以10元/包的罚款罚了50元。本来是想100元/包罚我的,我说我愿意先让你处分,然后我自己找原因,结果她说念我初犯就以10元/包的罚了,现在处罚条也没有给我,就这样交了50我就下班了,事后想一下觉得这样自己很委屈也很吃亏,并且责任也不全在我身上,今天21号20号来的货没有少,19号的反而少了,我也不明白,请问这样她们是不是侵犯了我的权益?她们没有直接证据指正我所谓的偷吃现象!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angdi……(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3-05-21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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