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犯罪主体问题
犯罪主体问题 1991年5月,我因举报贪污被国营企业的一名处级干部报复陷害失去了工作。按照79年《刑罚》第一百四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看:国家工作人员是报复陷害罪的主体。
按照97年《刑罚》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是报复陷害罪的主体。
请问:本案的犯罪主体,应该以79年的《刑罚》来确定?还是以97年的《刑罚》来确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d321……(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3-05-20 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