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保险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吗?
保险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吗? 民事起诉状
原告何希涛,男,汉族,生于1953年2月2日,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芦子渠村芦子渠自然村。联系电话13884109340。
委托代理人何其洁,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1日,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芦子渠村芦子渠自然村。联系电话15193675959。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广场南路永安花园11号。
负责人贺玺平,该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依法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作出“意外伤害”赔偿。其中医疗费8000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贴100元/天×62.5天=6250元、赔偿意外伤害残疾赔偿金(按鉴定伤残等级赔偿)。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签订“金瑞人生(B款)终生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自2011年5月27日起,每年交纳2377元,5年交清。保险期间为:自2011年5月27日零时起至终生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
原告自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已向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交纳保险费二年,金额为4754元。第三年交纳保险费用时间为2013年5月27日。
2012年9月19日,原告在自家山田干活时,不幸从三米多高的山崖上摔下,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经庆阳市中医医院诊断为:1、右侧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侧腓骨小头骨折;3、左侧腓总神经损伤;4、腰2椎体陈旧压缩性骨折;5、增生性脊柱炎;6、腰椎侧弯畸形。住院治疗86天。由于摔伤严重,原告出院之后,对自己医疗费等三项赔偿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提出保险赔偿时,却没有想到该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前疾病未如实告知,影响保单效力,保单无效”为由不予理赔,强行终止合同,并于2013年5月8日将该保险合同注销。
为此,原告认为,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拒不理赔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在签订合同之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对原告做了全身体检,体检显示原告身体一切正常,又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多层审核才签订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原告受伤后借故不予理赔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并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此致
西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希涛
2013年5月10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广结良缘(北京)
提问时间:2013-05-16 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