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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受害者家属,在审判的过程中,我应该注意什么或者什么程序啊

我是受害者家属,在审判的过程中,我应该注意什么或者什么程序啊 经审讯查明,今年元月开始,蒋某、谢某、张某三人就持刀在明珠广场一带抢劫作案11起,抢得手机10部、金项链2条及现金数千元。3月16日下午3时许,蒋某等三人持刀在明珠广场后山上抢了三男三女的手机和现金。后来,被抢的三名男子持刀、棍回到山上寻仇。蒋某逃跑时摔倒在地,被那三名遭抢男子围殴。

  3月24日下午3时许,某网吧布控抓获林某锋(男,22岁,四川省达县)、林某平(男,19岁,四川省平昌县)、李某(男,19岁 ,江西弋阳县)三人。

  当女友面被抢

  想报仇挣面子

  原来,3月16日下午3时许,林某锋、林某平、李某和各自女友相约到明珠广场游玩。

  当他们一行六人爬上后山时,突然遭到蒋某、谢某、张某三人持刀抢劫,威胁他们趴在地上不准动,然后洗劫走他们随身携带的两部手机和数百元现金。

  脱身后,林某锋等三人觉得,当着女孩子的面被抢很丢面子。三人打发走了三名女孩,随后找来刀、棒一起返回山上,想找蒋某等人报仇,顺便要回自己被抢的东西。

  当他们到达后山时,正好遇到蒋某一伙,双方立即打在一起。结果,蒋某一伙眼见打不过对方,撒腿就跑。不料,逃跑时,蒋某不慎摔倒在地,被林某锋三人刀棍围殴。

  看到蒋某满身是血倒地后,林某锋等人又下山去追逃跑的两人,等他们返回山上时,却发现蒋某已经不在原地,就悻悻离开。直到过了四天后,蒋某的尸体才被人发现倒在离被围殴地点不远的废弃搭盖房边。

  民警分析,在此事件中林某锋等人的行为明显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在遭抢劫结束后,另外产生的具有明显报复意义的故意伤害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天地战极(福建-龙岩)
提问时间:2010-07-30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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