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试用期合同提出“乙方提出离职需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是否合理?
试用期合同提出“乙方提出离职需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是否合理? 我与某单位签订试用期合同,该合同中提到“提出离职稀少提前15个工作日,待工作交接完毕后,经甲方审核无误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月工资”,可是经过这三天的工作,我觉得甲方提出的许多工作已经超过个人承受范围,要求很不合理,请问,我现在提出离职,是否能要回这三天的工资,还是要现提出离职,再继续工作15天才能走?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xh010……(辽宁)
提问时间:2013-05-11 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