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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前解除合作协议
单位提前解除合作协议 事实情况是这样的:我与一家私人酒店签订了一年的合作协议,(协议中双方为自然人甲方并未注明企业名称,协议中也没有企业公章只有双方自然人的签字和手印,也未到劳动部门办理手续或公证)。首先这份协议属于合法协议吗?能否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合作协议中明确了由我作为店长来策划经营此店负责全店的大部分事务,给我的报酬是纯利润的30%。报酬的结算方式为前三个月结一次。以后每一个月结算一次。但是实际操作两个月后,发现事实并非所预想的一样,因为现在这个季节正是酒店的淡季。故甲方以乙方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求解除合作协议。说从道义上给予我两个月3000元的报酬,并立即解除合同终止合作关系。由于合同中未注明我的月工资和违约金。而且也未到结算工资的时间(还差一个月结算)。单位给我每个月1500元的报酬,我觉得太少所以不同意。而且未给我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为提前通知我。所以就解除协议我们并未达成一致。所以我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的权益。我如果要求仲裁的话,能否胜诉?或者可以得到多少报酬呢?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会如何核算我的报酬?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zrcjm……(山东-潍坊)
提问时间:2008-09-02 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