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关于劳动争议的补偿
关于劳动争议的补偿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条“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含义是,如果用人单位实施了本条规定的前三项行为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在第63条又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做出详细规定,请教: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克扣了工资那么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是25%的经济补偿,如果又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时,这就存在两项侵权行为,应该怎么进行补偿?是百分之二十五还是百分之五十?如何解释用人单位侵权行为之一与之二?把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合并成是一项合理还是两项合理?
(是发生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解释“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请不要按《劳动合同法》给出解释。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ali(吉林-吉林)
提问时间:2008-09-02 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