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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2009年6月,平顶山某房产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电子工业公司签订-份商品房销售合同

2009年6月,平顶山某房产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电子工业公司签订-份商品房销售合同 2009年6月,平顶山某房产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电子工业公司签订-份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深圳公司购买平顶山公司商品房268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11800元,交房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前,逾期3个月交房的,深圳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还约定,发生争议后,由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同年7月28日,深圳公司将1000万购房款(约总房款的1/3)汇给平顶山公司,但对方却没有按期交房。为此双发发生争议。在2010年6月,平顶山公司以深圳公未按合同约定交足购房款为由,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浙江)
提问时间:2021-05-12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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