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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2008年7月1日与公司签的合同,为期一年,至2009年6月30日止。2009年7月1日至今仍在公司上班,但未签合同(公司方面未提出签合同的事),但社保是交的。请问这份合同现在还有效吗?如果现在提出辞职的话(想立马走人),是否要向公司支付赔偿金?自己有些什么权利和义务要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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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w1s2t3(江苏-无锡)
提问时间:2010-07-25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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