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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合同中是否可约定“司法文书送达地址条款”

合同中是否可约定“司法文书送达地址条款” 将“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进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最高院关于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除外”,如果前置了,那么是不是就默认了所有的客户都存在送达困难的情况。另外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明确排除在外的,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还有意义?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pple1……(浙江-绍兴)
提问时间:2013-04-2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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