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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施工方在对楼栋进行外墙保温施工,使用此楼栋后方小院

事情经过:施工方在对楼栋进行外墙保温施工,使用此楼栋后方小院
事情经过:施工方在对楼栋进行外墙保温施工,使用此楼栋后方小院,施工完成1个月后,此楼栋业主电动车电瓶丢失,施工方从施工完成后到业主电瓶丢失期间有吊篮的配重未拉走。请问业主电动车电瓶丢失责任怎么划分。没有保管人,这个小院是楼栋所有业主共同拥有的,如果业主让施工赔偿电瓶费用,施工方是否可以拒绝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INGSHENG(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20-11-04 18:03
已有6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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