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谁是经营销售主体?
谁是经营销售主体? 律师同志:
我和妻子是重庆市丰都县植保植检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的营业员(服务部只有我夫妻两人在经营),《营业执照》核准经济性质是集体所有制,经营范围是不再分装的小袋包装种子,经营方式是零售。属重庆市丰都县植保植检站的分支机构。四川省某种子公司见我们持的《营业执照》经营的项目是不再分装的小袋包装种子,就依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书面委托我代销该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再分装的小袋包装种子。我夫妻俩原封不动的将该公司提供的种子销售给农民,向消费者出具由该种子公司提供的《种子销售凭证》,并按种子公司的要求建立销售登记档案。我们夫妻暨以丰都县植保植检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的名义在经营,又以该种子公司名义在经营。才卖出去5公斤(该新品种农民种了增产增收,很受农民欢迎),丰都县农业局以某一新品种是经过四川省审定通过的,未经重庆市审定通过,视为“未经审定”,按照经营“未经审定”农作物新品种进行处罚,拟定没收种子,并处罚款一万元。
很多人对该种子的经营销售行为的主体发生争执。请问:该种子经营销售行为的主体是丰都县植保植检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集体单位?还是四川某公司?还是我个人?应当处罚谁?三者在本案有什么法律关系?
重庆市丰都县十直镇红庙子村村民 孙开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kj106……(重庆)
提问时间:2010-07-22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