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个人可以经营和销售工业用盐吗?

个人可以经营和销售工业用盐吗?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山西太原人,现在在浙江义乌经商,现在我想做工业用盐生意,我询问了当地盐业公司的有关人员,他们现在个人不能做工业用盐生意,如果个人做属于非法行为。
  但我查询了早在1995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也就是说工业用盐已不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但各盐业公司都说个人经销工业用盐是非法行为,现在我想问一下,这是盐业公司有法不依,垄断市场的行为?还是我对《通知》的解读有误?
   另: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12月12日批复上看到。该院明确认定,经济营工业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这是1995年我国盐业管理体制改革以来首次由最高院法律机关对工业盐经营行为合法性做出的确法律认定。长期以来被各级盐业管理部门人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的工业盐经营企业从此有了法律支持。
   在这份2008年11月28日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8)刑他字第86号文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院就该省昆山法院审理的某工业盐非法经营案提出的请示做出批复。该批复表示:《盐业管理局条例》第二十条虽然规定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但并无相关法律的规定。1995年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的制度,工业盐已不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因此,该院认定,经营工业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附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5]1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改革现行工业盐价格和供销管理办法,以保护大制盐企业,同时也引导小制盐企业合理健康地发展,鼓励盐业企业之间展开公平合理地竞争和盐碱生产企业之间的联合,降低盐的生产成本,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费用,进而降低两碱成本,增强两碱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盐碱两个行业的良性循环,共同发展。国务院已经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上报的关于改革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具体意见,并要求两委组织落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改进工业盐价格和供销管理的具体办法

  (一)将现行工业盐的计划分配改为在国家总量计划指导下的合同订货。即:改变现行两碱企业只能按照计划分配的数量到指定盐场(厂)“一对一”采购的办法,由中国轻工总会和化工部每年联合组织订货会,盐碱生产企业双方直接见面,双向选择,签订合同,直接结算。同时取消现行的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盐碱双方根据签订的合同向运输部门申请计划。

  (二)对大型制盐企业进行订货数量和价格的保护。两碱企业要根据国家确定的目标数量即每年至少要向大企业订1000万吨工业用盐(约占全部工业盐的2/3),由中国轻工总会和化工部分别提出1000万吨工业盐的供应和使用计划,并制定具体办法确保落实。同时国家对这1000万吨工业盐制定保护价。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领导确定的“不亏有利”的原则,确定中准价及允许浮动的幅度,作为保护价,在每年订货会前公布。盐碱双方在不低于保护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成交价格。任何地方、部门或单位不得在双方确定的成交价之外加价或加收任何费用。

  二、改进工业盐价格和供销管理的办法的同时采取配套措施

  (一)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盐业生产企业按以销定产、合理库存来达到盐的基本平衡。

  (二)为了防止放活工业用盐的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后,冲击食盐市场,必须加强食盐市场的管理。在国务院批准《食盐专营办法》出台前,由中国轻工总会按现行办法管好管住食盐市场,防止劣质盐和工业盐冲击食盐市场。

  (三)加强对小制盐企业的管理和引导。由中国轻工总会制定具体办法,以保证小制盐企业生产的工业盐符合国家标准,限制那些那些破坏资源、浪费能源、污染环境,危害良田的小制盐企业的发展。

  (四)提倡有条件地盐碱企业联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可首先选择一、二家企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三、执行时间

  上述改革措施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全面执行。今年盐碱双方已签定合同的和地方政府已有协调意见的,盐碱企业要继续执行;未签定合同的应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及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与盐碱双方协商,妥善解决盐碱双方的纠纷,逐步向新办法过渡。对过去历史遗留问题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协调意见执行。

  关于工业盐订货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业盐的保护价格将另行下达。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

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


附二: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盐产品,包括食盐、两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两碱工业用盐是指生产纯碱、烧碱的原料盐。
  其他用盐是指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制革、制皂、医药、染料、制冰冷藏、玻璃等其他工业用盐。
第二十条 制盐企业生产的盐产品由产区盐业公司统一收购,不得擅自销售。
  产区盐业公司对制盐企业生产的盐产品应当予以收购,不得拒收。
  食盐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分配调拨,由当地盐业公司统一组织供应。盐业公司应当建立储备制度,保持合理库存,保证市场需要。
  两碱工业用盐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同订货。用盐企业应当将订立的合同及其执行情况,报送省和当地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其他用盐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管理,由当地盐业公司统一组织供应,保证用盐企业的需要。
     现在我要问的是:到底是哪个对?我想经营和销售工业盐能不能做?是否违法?
谢谢!敬请回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h0686……(浙江-金华)
提问时间:2009-04-04 21:35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