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可否当做天津地区起诉的证据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可否当做天津地区起诉的证据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可否当做天津地区起诉的证据。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要求业主给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物业服务费用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曰起计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angy……(天津)
提问时间:2020-07-18 09:27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