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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在这个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第四条:夫妻分居俩地分别管理你,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我应该怎么理解这条意见,管理和使用指的是什么财产?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feihon……(北京-昌平区)
提问时间:2017-09-08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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