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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法补偿金咨询

劳动法补偿金咨询 (一)我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给予我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补偿金,现在就是补偿标准达不成一致,公司肯定是要按比较低的标准来给,而我查到的资料:
    ①劳动法47条“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②“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条“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特殊工资等”
    因此我认为一个月工资的计算标准应该是我离职前一年拿到的全部工资的总和除以12个月,包括:基本工资、月度绩效、季度绩效、年终奖、过节费、异地补助(我常驻外地,过去一年中每天都有异地补助)等

(二)公司规定离职要扣工作服的费用,按月份折减。工作服属于劳动用品,这种行为是不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如果当初在公司的强迫下签了字说明接受这一点,还能不能要求退回工服不扣钱?

(三)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我的基本工资包括:基本工资3200,月度绩效800,季度绩效平均到月800左右,异地补助1300,请问代通知金可以包括哪些?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cuizex……(天津-滨海新区)
提问时间:2013-04-07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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