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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是否要付双倍工资?

是否要付双倍工资? 有一员工2007年6月进公司,2008年公司与他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至今由于公司疏忽,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2010年3月自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赔偿因未签合同赔偿的11个月的工资,他的要求合理吗?《劳动合同法》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满1年的,满1年的当日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个案件中怎样理解这一法律条文?支付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时效该怎么计算?他2010年7月提出劳动仲裁,是否可以理解为2009年2月-2009年6月,1年的时效过了,公司只要付2009年7月到12月的工资?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zhuff(上海-宝山区)
提问时间:2010-07-18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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