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终止争议

劳动合同终止争议 我于2002年8月15日被聘入一家外资企业在北京办的药物研发机构任实验员工作至今。期间每两年与公司签订一次劳动合同,至今已连续签订了4次劳动合同,现在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8月15日到期。2010年7月15日我收到公司寄给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江明先生:“本公司与你签订的2008年8月15日开始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8月14日到期限。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此乃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第一款的规定。请你于2010年7月26日前与本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合同终止前,公司将按你的实际出勤情况发放工资至2010年8月14日,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将对你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14日期间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共向你补偿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特此通知。**药业公司;2010年7月12日;员工签字;日期;》。我认为此举是违反了劳动法侵害了我的权益。理由如下:(1)公司所说的工作时间与我在该公司的实际工作时间不符,我的实际工作时间及签劳动合同时间应从02年8月15日至2010年8月15日(8年签了4次劳动和同)可从银行工资发放存根及02年08年所签劳动合同副本查证;而非08年8月15至2010年8月14(2年1次劳动合)。(2)我已与公司连续签订了4次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基于以上理由我想以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为依据与公司交涉,要求公司撤销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或双倍补偿16个月工资。如交涉不成再在北京提请劳动仲裁。请问:(1)以上依据是否充分,劳动仲裁胜算有多大?(2)公司如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为理由反驳我将如何应对?此条款是乎与劳动法第十四条有矛盾,应如何理解界定?(3)公司要求我于2010年7月26日前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在此之前如交涉不成我会拒签,如此公司可能会扣发我7、8月份工资或更严峻的情况发生,对此我该如何应对?(4)公司所在地在广州,我所在的公司分支机构在北京,如在北京提请劳动仲裁是否会受理?以上问题急切盼望解答。谢谢。           2010年7月17日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jming(北京)
提问时间:2010-07-17 22:35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