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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中关于2份工资

劳动仲裁中关于2份工资 我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但劳动合同上只有工作期限,没有写具体工资。然后单位给劳动者发放工资时,采用2份工资,都是按名称是“工资”,打入一张个人银行卡,名义上一份工资是上海的(也就是上海的最低基本工资),而另外一份名义上是公司分公司发放,也就是外地的。
然后单位按上海的最低基本工资缴纳社保以及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等。
这样做好像是他们可以省很多税收和费用,包括帮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保之类的。
这一做法在2年之前不是这样的,而是按上海的一份工资来发放的,所以银行的记录上可以查询到,2年前上海那部分工资是比上海最低基本工资高很多的。社保在2年前也是很高的。
现在单位要克扣名义上外地那部分工资,请问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吗?可以把银行卡上2份工资打印记录作为工资证明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fangxi……(上海-普陀区)
提问时间:2013-03-31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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