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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公司A签订《*公寓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支付了转让

原告与被告公司A签订《*公寓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支付了转让 原告与被告公司A签订《*公寓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支付了转让费50000元;与第三人C签订了委托代为经营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由其代收后支付租金给原告,A亦作担保承担租金连带责任,并盖其公章。签约后,C按月将租金交原告,但17年7月起断租至今未再收到。原告发现涉案公寓根本未建成,A也未依约交付C使用。请问: 原告诉请:判A赔偿未能交付涉案公寓导致原告的重大经济损失按《*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租金标准计算,证据主要是《*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能否胜诉?还是只能诉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亿万年前遥远的星光(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20-05-13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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