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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公司A签订《*公寓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支付了转让

原告与被告公司A签订《*公寓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支付了转让 原告与被告公司A签订《*公寓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支付了转让费50000元;
与第三人C签订了委托代为经营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由其代收后支付租金给原告。
两合同均约定,A向C交房之时即为公寓实际交付原告的时间。
签订后,C按月将租金转给原告,但17年7月起至今未再收到。
原告发现涉案公寓根本一直未建成,A也未依约交付使用C。
原告诉请:判A赔偿未能交付涉案公寓导致原告的重大经济损失(按租金标准计算,从2017年7月1日起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
   请问:
   该案已立案未开庭,是增加的诉请,现法院流程组要求原告确定经济损失具体金额方可开庭,是否合理?如合理,原告应如何确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亿万年前遥远的星光(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20-05-12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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