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本人2017年9月购买住房一套,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
本人2017年9月购买住房一套,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 本人2017年9月购买住房一套,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但至今房开没有正式交房。由于需要入住,也见到该小区已有业主入住,本人于2019年2月,找到房开商,要求房开商交房,房开商答复,还不能交房,如果实在需要领房,必须与房开商签一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为个人需要用房,可以提前向房开商领房,但不能再追究房开商的违约责任。迫于急需装修入住,本人签了补充协议,没过几天,当地住建局就对房开商这种要求需要提前领房业主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喊停。请问:房开商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霸王协议,本人签订的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应?签订此协议时本人爱人并不在场,两人的签字和手印都是本人一人签的和按的。另外,从签订购房合同至今已快三年,房开商一直没有开具正规发票给购房者,属不属于违规行为?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贵州)
提问时间:2020-05-09 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