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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白某威在2007年2月,签订合同及公证书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为其父白某满借款设定抵押担保

白某威在2007年2月,签订合同及公证书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为其父白某满借款设定抵押担保 白某威在2007年2月,签订合同及公证书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为其父白某满借款设定抵押担保。公正文,书上有白某威、白某满、李某敏(白某威之母)的签字。白某威在2013年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白某满、李某敏认为白某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白某满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白某威的土地使用权为自己借款设定抵押担保,违反《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的强制性规定,主张抵押担保应为无效。一、二审判决抵押担保合同有效,白某威、李某敏不服,提请再审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haumatin.(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20-03-24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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