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刑事辩护

新刑诉法83条:“拘留后,应当及时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到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句话该这么理解

新刑诉法83条:“拘留后,应当及时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到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句话该这么理解 1、拘留后,公安机关担心律师介入,完全是为了获取相关口供,利用该条规定的‘至迟到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办案场所展开审讯,审讯后未超过二十四小时,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符合该法条精神吗?可以吗?
    2、‘至迟到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有没有特殊规定,‘特殊情形下’和‘随心所欲’都可以用此24小时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12906……(安徽-滁州)
提问时间:2013-03-25 18:42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