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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权利或者申请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申请复议的,其申请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者法定申请期限时开始计算,但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gp800(上海)
提问时间:2013-01-15 16:36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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