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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争议的一些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争议的一些问题 2007.11.19日与单位签了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提供了个人健康体检报告。 
2008.2.1日与单位签了正式合同,合同期到2009年1月30日。 
2008.12.23日单位以经济不好,经营困难为由,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 
现有如下几个问题想请教,谢谢各位啦。 
1、这两份合同,对试用期的时间有没有问题?是否违反新劳动合同法?如果违反,是否应该支付赔尝金给我们? 
2、我们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每天与电脑接触,有很大的电磁辐射,算不算是有职业病危害的职业?解除合同前,单位是否应该给我们进行健康体检? 
3、我们的工作组成是基本工资+提成和奖金,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给我们一个月工资的补尝金,这个补尝金里应不应该算上我们单项工程提成所得?(单项工程提成都交了个税的)。并且单位与员工签了集体合同,由于工资是基本工资+提成,所以就不发加班工资了,我们经常加班,甚至很多时候是通宵。 这个情况特殊,这种情况下给我们发的补尝金是否应该按我们全额工资(实得工资)发还是只发基本工资? 
4、单位说是为了应该对当前的经济学危机而裁员,(单位是从事建筑设计的单位,未有任何的改革之类的情况,单位说是按新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样违反劳动合同法吗?)这是违反新劳动法规定的。这种情况下,给我们发补尝金是否应该按新劳动合同法的87条发2倍被尝金呢? 
5、还有,马上到年底了,合同期本来是到春节后。现在仅一个月到春节,年终奖是不是应该给我们发?这也是奖金的一部分,也应该是工资的一部分?单位现在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有违诚信原则?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wcy(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08-12-25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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