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刑事辩护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法释〔1999〕14号).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2002年7月8日法[2002]139号)十八、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如何理解?有区别吗?谢谢!
起诉书提交六个月.久拖不决未开庭.单位非法集资.检察院以自然人量刑定罪。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山西-忻州)
提问时间:2020-02-12 09:49
已有9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