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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该情形是否满足《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

该情形是否满足《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问题1.
这其中第二条,未及时足额,请问:多长时间没支付可以界定为未及时支付?我们上个月工资到本月今天还未发,是否符合该条款中的“未及时支付”? 若符合条件,解除合同,我是否应该拿到本月和上月的全额工资?同时,什么时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指定哪一天为发工资日期,而写的是“每月定期支付”,这样会不会有很大影响? 
问题2.
关于上面(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我是8月底进公司,签订合同期限为2008-8月底-2009年3月底,现在尚未给我缴纳保险?那是不是就符合解除劳动合同规定?若符合,安相关法规,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没有缴纳的保险费?
问题3.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经过哪些步骤,办理哪些手续?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antti(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08-12-2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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