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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购房者未接到上房通知,房产公司单方确定交房日期,这样合理吗?

购房者未接到上房通知,房产公司单方确定交房日期,这样合理吗? 以下甲方为房产公司,乙方为购房者。 

乙方于2006年7月购房,合同上签订甲方应于2007年4月30日交房,结果未能如期,甲方直到2008年6月9日才以电话形式通知该楼盘所有购房用户办理交房手续。然而此时乙方电话并未接通。直到2008年7月16日,乙方去甲方营业厅询问,才知道已经可以办理交房手续。 

合同上签订: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将上述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按银行同期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算。 

鉴于以上协议,我有四个问题想问: 
1、“实际交房”到底是指什么? 
在购房者未接到通知的情况下,根本不知道已可以交房,没有办理接房手续,房产公司单方确定了交房日期,只肯支付违约利息到6月9日。用房产公司的话说,如果购房者一年以后再来,那他们会承担更多的利息。所以,一定要按6月9日计算。 
这样合理吗? 
2、“月利息按银行同期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算”这里的“同期”是指什么,是全部都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还是算到07年12月,08年1月以后的应该按新贷款利率来计算? 
3、乙方在不了解情况的前提下,与甲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内容为: 
按原合同约定计算,逾期上房和逾期交纳房款,甲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元。 
以上金额如果不是按原合同的约定计算出来的,是否可以判作含欺诈的无效协议?
4、乙方去看过房子后,发现很多设施没有完工,电线还露在外面,对讲门也没有安装。厕所墙壁上还有个一尺见方的大洞没有补好,根本没法居住。因此乙方拒绝了办理上房手续。 
像这样,违约金只赔付到6月9日,合理吗?

另外:用电话通知,只是甲方一面之词,乙方根本没有接到通知电话,甲方也就不可能有通话记录。 
甲方只是提到:这么多家用户,不可能专挑出乙方一家不予通知,按常理推断,甲方已给乙方打过电话。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huiru……(山东-济宁)
提问时间:2008-07-1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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