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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 我是深圳市某私立学校的教师。
学校于2010年3月5日跟我签订为期半年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上的期限是这样的:试用期为: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1月15日,正式聘用期为:2010年1月15日至2010年7月15日。
试用期并无签订试用期的合同。只是在正式合同上写上以上那些条件而已。
可是从三月份到现在已经过去四个多月了,我们还没有收到本次签的劳动合同。就算是要拿到教育局去备案也不用这么长的时间的。
现在,我和学校的另外四位老师下学期不再在学校任教了,而学校又以我们没有劳动合同而拒绝支付暑假工资。
请问律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从哪方面入手?(在社保局打印并盖上社保公章的社保清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是否还需要收集哪些方面的证据?像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支付双倍的工资予我们?而这双倍的工资指的是从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到期之间这段时间的薪酬吗?还是只是暑期双倍工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坚持2010(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0-07-1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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